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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铤而走险,为眼前利益监守自盗,明目张胆的将公司物品一车一车运出售卖却无人发觉。胆大包天一次又一次的,偷盗公司财物只因“花销太大”!这个工地管理员把事情搞大了!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案情由
“老魏,今年38岁,沙县某工地的脚手架管理员。钢管、扣件这些部件运到工地之后,老魏就负责安排工人把钢管、扣件组成脚手架,一层层搭建好。
原本老魏只需带着工人们管管脚手架就可以有一份不错的收入,却因“个人花销太大”,工资不够用,打起了工地上这些脚手架的主意……2017年5月10日,经人举报,老魏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319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其继续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
相关链接:何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17年3月,人大代表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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