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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公告》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公告》,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平表示,《公告》所指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对于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相当于增加一倍扣除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也相当增加了一倍摊销额。这项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研发负担,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而与以往相比,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少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提前享受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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