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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通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成1条0.4-3.0mmX1250型18组不锈钢板磨生产线,1条0.4-3.0mmX1250型22组不锈钢板磨生产线,1条0.3-1.5mmX1250型不锈钢卷板生产线及1套污水处理系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年9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成1条0.4-3.0mmX1250型18组不锈钢板磨生产线,1条0.4-3.0mmX1250型22组不锈钢板磨生产线,1条0.3-1.5mmX1250型不锈钢卷板生产线及1套污水处理系统的环境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位于湾坞镇上洋项目总投资额为520万元。
4.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第三十大类金属制品业(序号67)“金属表面及热处理加工”,你公司建成的不锈钢板磨生产线及不锈钢卷板生产线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至陈述、申辩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应处总投资额520万元的1%—5%,即人民币5.2万元-26万元罚款。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裁量规则,同时结合你公司是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等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宁安环监〔2022〕6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
2.处总投资额520万元的1.188%,即人民币6.18万元,大写陆万壹仟捌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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